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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花三万六网购了一盒过期食品,电商被判赔三十六万元

湘江 中国消费者报 2020-12-05


前不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天公布12份终审判决

全部改判以销售过期食品为由

向超市索赔千元的“职业索赔人”败诉

不少人士解读认为

法院不再支持职业索赔人

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


而前几天

该法院又作出一份终审判决

支持一位“职业索赔人”退一赔十的主张

判令商家赔偿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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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6698元

 买到涉嫌虚假标示生产日期食品

起诉索赔“退一赔十”


2018年4月27日,北京市民吴某在工商银行旗下“融E购”电商平台上的“超顺健康专营店”,订购了一盒御享天然虫草素含片,价款为36698元。


网上仍有2016年该款产品的相关信息


几天后,吴某收到货物。该商品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9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厂家为深圳市大成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吴某发现所购商品生产日期等信息与“融E购”平台页面显示的信息不符,向“融E购”平台及深圳市南山区食药监局进行了投诉举报。 


不久,吴某将“超顺健康专营店”的运营企业深圳市超顺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超顺商务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向超顺商务公司主张“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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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调查确认

商家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南山食药监局调查,吴某所购御享天然虫草素含片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为2015年12月16日,但涉案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9日。超顺商务公司表示,涉案产品为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以前生产,超顺健康专营店接到订单后,直接联系宁波广发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发货,该公司员工将产品的生产日期改为2018年2月9日并直接发货


经有关省市相关部门协查确认,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确实曾与宁波广发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合作协议,但已停止生产,且未生产过2018年2月9日批次的御享天然虫草素含片。



超顺商务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了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19年3月12日,南山区食药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838.24元,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60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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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超顺商务公司明知所售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判令“退一赔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的保质期系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商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


吴某购买的商品是2015年以前生产,涉案产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早已失效,不应上架销售。超顺商务公司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可以推定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范畴。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支持吴某的“退一赔十”主张,判令超顺商务公司退还货款36698,支付赔偿金366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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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商家上诉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超顺商务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有两方面:一是该公司对涉案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并不明知;二是吴某曾多次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而要求惩罚性赔偿,并非消费者,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就本案查明事实,超顺商务公司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导致超过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产品售出,一审判决判令超顺商务公司向吴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超顺商务公司以其对涉案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不存在明知以及吴某并非消费者为由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8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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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

“融E购”平台

已“下架”涉案商铺

搜索平台难觅涉案商品在售信息


9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涉案商品出售平台“融E购”上搜索“超顺健康专营店”,结果显示为“无”。




在百度平台搜索涉案商品,显示有数千条结果,记者点击首页相关网页结果,未见到该商品实际在售信息。



对于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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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编辑/孙蕊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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